小明(化名)花了5000元在家附近的健身房辦了一張一年期的健身卡。兩個月后,健身房告知因場地房租未談攏,讓小明前往另一個場館健身。小明考慮到另一個場館離家較遠,健身不方便,要求退款。但健身房以協(xié)議中約定了“入會后,會員費不予退還”“一切解釋權屬于健身房”等內容為由拒絕退款。那么協(xié)議中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呢?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周艷呂律師:協(xié)議中的這種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生活中我們也經常遇到類似的“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的常見特征為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違反公平原則或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霸王條款”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本案中的條款內容不合理地免除健身房責任、排除小明的主要權利,且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若健身房不退款,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記者 葉智勤)